“碳资产”并非高耗能企业的专属,也不是“曲高和寡”或者具有较高门槛资质的“稀有”财产。充分认识碳资产概念后,在合理利用、开发、整合自身现有资源基础上,任何企业都有机会拥有属于自己的碳资产,并从中获得一定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本系列分为上、下两篇,在上篇中,我们将为读者厘清碳资产的概念和法律属性,介绍碳配额、自愿减排量等碳资产类型,并简要概述碳配额确定与取得的方式,以期帮助读者形成对碳资产的基本理解。
1.什么是碳资产?碳资产都包括哪些碳产品或者财产性权利?
(相关资料图)
简单来说,站在企业角度,碳资产是指为了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在生产和运营过程中,通过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或其他诸如植树造林等绿色活动,从而获得的一种兼具环境权益和经济效益的直接或间接财产性权益及其衍生权益的统称。其既包括可以用于交易的碳配额、自愿减排量、碳金融衍生品、绿证等“狭义碳资产”,也包括企业通过绿色供应链管理、节能减排、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或其他减少产品碳足迹的方式,从而获得的兼具环境权益和经济效益的“间接碳资产”。
除企业外,个人也可以通过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或参加相关交易活动,从而获得一种兼具环境权益和经济效益的财产性权益(即碳资产)。例如,目前北京、重庆地方碳市场就允许个人作为交易主体直接参与碳交易或者地方推出的碳普惠激励机制。
2.碳配额和自愿减排量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碳配额通常也叫“碳排放配额”或“碳排放权”,一般是政府为了控制企业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和六氟化硫等)的总体排放量,向企业免费或有偿发放(通常通过拍卖形式有偿发放)的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额度、许可或指标(通常1吨碳配额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用于抵消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通常称为“控排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自愿减排量,也称“碳信用”或“核证自愿减排量”。控排企业或非控排企业可以通过开发自愿减排项目,产生出一定数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政府或其他非政府、独立的碳信用签发机构对这些减排量进行认证后,向上述企业签发的可以用于抵消该企业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碳排放量的信用凭证,即是自愿减排量。
3.碳配额的法律属性是什么?
各地的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对于碳配额的法律定位和属性的认识不统一,本文仅在中国法律体系的语境下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我国碳配额主要具有以下属性:
行政属性:碳配额来源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配,由国家管理、受政府支配,天然地带有“行政色彩”。
财产属性: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中,碳配额被认定为一种“无形资产”,反映了该项权益的财产属性。
4.碳配额总量是如何确定的?
碳配额总量的确定因地而异,往往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节能减排能力和成本、碳市场的发展情况、碳交易的成熟程度等众多因素影响。目前,我国主要通过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或历史强度法来确定各企业的碳配额总量。
5.碳配额是如何发放的?
目前世界各国的碳配额通常都是由政府向企业以免费或有偿方式发放的。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立初期,政府通常是免费向企业发放配额,例如,我国地方试点碳市场和后来的全国碳市场都是采取免费发放的方式。但是,免费发放对政府的预估和测算能力要求较高,容易出现超发或短缺的情况。境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中,以北美为代表的地区采取有偿竞拍方式发放碳配额,以欧盟为代表的地区则采取免费与有偿发放相结合的混合方式发放碳配额。
本期文章为系列连载文章之一,后续笔者团队将陆续对清缴履约、MRV机制、国内国外自愿减排量的类型以及申请方式展开介绍,敬请期待!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孙庆南 高级合伙人
秦天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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